原创:何文平律师 公众号:何以为法 2026年6月17日
自我从转型成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来,第一次参与具有比较有强对抗性的庭前会议,是在乌拉特前旗的寻衅滋事案中。
那次的庭前会议,让我了解了罗秋林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操作流程。并且通过那次经历,以及后来我自己办案时关于庭前会议的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真正重要的庭审,往往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很多人认为,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庭上,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其实,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是强对抗案件和无罪辩护案件来说,庭前会议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正式庭审。
甚至有时候,案件的走向,在庭前会议阶段就已经能够看出端倪。
上周去广州学习了李扬律师关于《刑事辩护庭审实战策略与技巧》的课程,其中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让我颇有感触,也结合办案经验谈谈自己的理解。
在很多律师眼里,庭前会议似乎只是一个程序。
但在实务中,它绝不仅仅是程序。尤其是在无罪辩护案件中,即使辩护律师不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往往也会主动决定召开。
为什么?
因为案件争议大,程序复杂,正式庭审前需要先梳理争点。
而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如果法院没有主动召开庭前会议,就需要认真思考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是否需要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这其实是一个辩护策略问题。
李扬律师讲过一句话,我印象很深:
庭前会议,双方都在看对方的态度。
这句话非常准确。
控辩双方表面上讨论程序问题,实际上是在观察彼此。
检察机关在看:辩方到底掌握了多少材料?无罪意见是否坚定?核心的攻击重点在哪里?
而辩护律师也在看:公诉方对哪些问题避重就轻?哪些问题敏感?哪些证据存在漏洞?
某种意义上讲,庭前会议也是一次“预演”。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核心、*激烈的争议点之一。
实务中,很多律师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公诉人经常会以一句话回应:“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缺乏明确线索。”
这几乎已经成为非法证据争议中的常见答复。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
其实,我自己的理解是: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某一个法条上,更不要期待一次申请就能解决问题。
刑事辩护,而是系统性作战(李扬博士提出的新观点)。
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更需要“组合拳”。
一方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明确指出取证程序(比如诱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表、体检记录、看守所出入所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材料进行相互印证。
有时候,在开完庭前会议后,可能会出现后不一样的后果。
比如,是否具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的条件。
如果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提交了新的客观证据,导致案件证据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完全可以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继续发力,申请取保候审。
此外,还有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重要制度——撤回起诉。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这个规定说明:庭前会议不仅是整理争点的平台,也可能成为推动案件转向的重要节点。
当然,建议撤回起诉,不等于一定撤回。
但至少说明,当案件存在明显证据重大变化时,庭前会议可能成为案件纠偏的重要机会。
关键在于:认罪认罚应当是理性选择,而不是被动妥协。
在实务中,有的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提了一堆意见,正式开庭后却只字不提。
李扬律师说,这样的辩护方式,往往会削弱辩护效果。
因为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本质上不是两个割裂的程序,而是同一套辩护体系中的不同阶段。
换句话说,庭前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申请内容,一定要与庭审内容遥相呼应。
为什么?
因为刑事辩护讲究的是体系化表达。
比如,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那么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就应当继续围绕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真实性是否存疑展开论证。
再比如,庭前会议中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庭审中就需要进一步论证原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以及重新鉴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的必要性。
如果庭前会议提了,庭审中却不提,法官很可能会认为,辩护人自己对该意见都没有足够信心。
相反,如果一个意见从庭前会议开始提出,在庭审中反复印证、强化,再到辩护意见中系统总结,就会形成完整的论证闭环。
这种前后呼应、层层递进的表达,才能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
刑事辩护像下象棋一样,真正决定胜负的是落子之前的布局。
而庭前会议,恰恰就是布局的重要一环。
很多案件的结果,并不是输在法庭上,而是输在没有提前准备、没有提前预判、没有提前行动。
好的辩护,从来不是临场发挥。
而是谋定而后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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