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具体而言,非法方法主要是指:(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等。采用上述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属于非法取证的范畴。此外,监察机关在收集言词证据时还要注意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形式与要求,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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