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安康市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欲征收汪先生夫妇房屋,因汪先生认为补偿低拒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康市土地统征中心遂与汪先生的儿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统征中心将拆迁补偿款打入其子账户,因汪先生拒绝搬迁,统征中心向法院提起对汪先生之子的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责令腾退土地,履行合同。
案件分析:该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汪先生之子没权利处理其父母的财产,事后其父母也拒绝追认,该合同系无效合同。吴成军律师代理该案后,故对统征中心起诉积极应诉,同时对该合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处理结果:统征中心对其子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吴成军律师开庭发表代理观点之后,统征中心主动撤诉。汪先生夫妇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重审该案,依然判决该协议无效。被告服判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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