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新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北京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危险驾驶罪新规规定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新规规定是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认定以及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 、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危险驾驶罪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必须是符合相关构成要件才能够构成犯罪行为。在对象条件当中驾驶的必须是属于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以及有轨电车等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新规规定是什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危险驾驶罪该如何进行认定,相信许多人都很困惑,危险驾驶罪主要呈现一种放任的姿态,主要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在情节上,根据主观行为来定性,当在驾驶的时候产生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时,并且情节恶劣,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那么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呢?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认定危险驾驶罪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指驾驶人员在行车道路上进行高速、超速行驶,当在道路上遇到其它车辆时进行随意追逐、频繁超越或者突然并线,在与其他车辆相近行驶时突然超车驾驶,情节比较恶劣,在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以外。
第二种是醉驾,即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血液中,其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及以上的,构成醉驾,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定方式是专门针对醉驾行为而设的,以人在喝酒之后的行为能力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针对以上第二种情形,除了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需要鉴定车辆驾驶人员的行走姿式,判定其逻辑言语回答能力等,经综合考虑,才能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
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危险驾驶罪应该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的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侵害他人的公共安全,而危险驾驶罪与其它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危险驾驶罪在个人意愿持有放任型和故意性,而交通肇事罪则是非个人意愿上的过失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
第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而交通肇事则主要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但实施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与其犯罪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否过轻?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拘役刑,并处罚金。对于这一处罚力度,或许处罚太轻,无法达到惩罚目的。但因为定性的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较低,不要求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只要是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和涉及的犯罪情节严重的话,就构成了犯罪。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其实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对其的定罪不在于是否发生危害的后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又当别论),而只要具有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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