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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逐条解读《刑诉法》:刑辩实战中如何使用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 jinglinls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6.10.28
信息摘要:
# 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的深层解读与实务运用 李扬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我们常说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内容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尽管部分实务人员的著作中会出现不得推定有罪等类似表述,但本质上无需刻意遮掩或复杂化,本条就是我国

# 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的深层解读与实务运用

李扬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是我们常说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内容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尽管部分实务人员的著作中会出现不得推定有罪等类似表述,但本质上无需刻意遮掩或复杂化,本条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正式引入的,在此之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实事求是原则,强调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并不存在推定的理念。我国在九十年代初首次引入无罪推定理念,并*终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将其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李扬律师: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涵在于,一个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有罪,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有罪,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实践中很多人会咨询,曾被拘留、取保候审后撤案,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会留下案底、能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这一原则便可清晰解答:只有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才会产生案底且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除此之外的所有情形,当事人均属于无罪状态,可以正常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实践中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监委留置或移送检察机关阶段就被取消公职,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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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在于“推定”二字,其基本原理是先推定被告人无罪,只有公诉机关的举证能够推翻这一推定,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延伸出两项具体重要规则,第一项是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则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只要检察机关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李扬律师:在明确证明责任之后,随之而来的便是证明标准问题,检察机关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推翻无罪推定,这一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无罪推定才能被推翻,被告人才能被依法认定有罪;反之,若检察机关的举证未达到法定标准,案件仍存在合理怀疑,就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由此,无罪推定原则延伸出了另一重要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下限体现,具体规定在刑诉法第二百条,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的疑罪从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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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从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逻辑来看,刑事诉讼程序就像是一条障碍赛跑赛道,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每一个诉讼阶段都设置了相应的程序障碍。立案阶段需要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环节也都有各自的法定标准,这些程序障碍的设置,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而言,辩护工作的核心就是充分利用这些程序障碍,将案件阻挡在下一诉讼阶段之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化。

李扬律师:不少辩护律师在实务中会产生困惑,认为无罪推定原则难以落地,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张不起诉或判无罪时,常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采纳,甚至有人认为这一原则只是空洞的口号。但事实上,我国所有存疑不起诉案件以及法院一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均是依托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典型如聂树斌再审改判无罪案,判决书*终就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依据,依照刑诉法第二百条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并非空中楼阁,真正的关键在于辩护人如何准确理解、熟练运用这一原则,将其转化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辩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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