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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李扬律师:庭前会议上,刑事辩护的核心是什么?

作者: jinglinls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6.09.15
信息摘要:
李扬律师:庭前会议应当坚持只解决程序问题,这是需要明确并坚守的原则。自2013年刑诉法增设庭前会议制度起,其初衷就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避免庭审因程序事项频繁中断,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在长期代理案件的实践中发现,无论是大案件还是小案件,只要召开庭前会议,某法某检总会或多或少想在其中涉及一些实体问题,正因

李扬律师:庭前会议应当坚持只解决程序问题,这是需要明确并坚守的原则。自2013年刑诉法增设庭前会议制度起,其初衷就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避免庭审因程序事项频繁中断,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在长期代理案件的实践中发现,无论是大案件还是小案件,只要召开庭前会议,某法某检总会或多或少想在其中涉及一些实体问题,正因为如此,才更有必要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李扬律师:庭前会议按规定是“一般不公开审理”,但实践中“一般”几乎成了“绝对”,即便曾有案件申请公开审理以达到普法目的,让民众通过旁听了解某检和某安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增强法制意识,也往往难以实现。在这种不公开的情况下,绝不能允许涉及可能剥夺被告人生命、自由、财产的实体问题被处理,毕竟如此重大的事项,岂能在不公开的程序中随意定论?所以必须坚持:不在庭前会议解决任何实体问题,只围绕程序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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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实践中,*常见的试图涉及实体问题的情况就是证据展示,甚至有某法在庭前会议上直接组织质证,让公诉人展示证据、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但在强对抗性案件中,此时发表质证意见会带来极大风险,因为某检会根据质证意见补充材料、寻找证人、调取证据,让本就处于弱势的辩护人更难应对。因此,面对证据展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可以明确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均有疑义,但具体疑义内容留待法庭审判阶段的质证环节再阐述,这完全符合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时需要克制表达观点的欲望,有些战场要留到后面。

李扬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程序问题,核心应放在三个方面:排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调取证据。尽管规程中规定了包括管辖、回避等十项内容,但管辖、回避等条款在实践中多“沉睡的条款”,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比如提了管辖后案件移至其他法院的情况极为少见。而排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调取证据这三项,有可能真正为当事人带来利益。排非有可能成功,即便未能完全排除,也可能促使某检不再将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调取证据也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在庭前会议上,律师应清楚自己要争取的既得利益,将重心放在这三项上。至于管辖问题,若确实存在问题,建议在某安或某检阶段解决,进入审判阶段后解决难度会增大。其他程序问题,可能更多是为了阻止不当程序推进或展示辩护姿态,律师需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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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律师:总之,坚持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问题,是保障庭审公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律师需明确这一原则,聚焦关键程序事项,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庭前会议中切实发挥作用,为后续庭审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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